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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关于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方式的行政协议(中文)

来源: 时间:2014年03月18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2002年3月18日中法教育合作行政协议;

根据2007年2月1日中法两国教育部签署的意向书;

根据2007年9月20日法国大学校长委员会的审议;

根据2007 年9月13日法国工程师学校校长委员会的审议;

根据2007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议;

为推动和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并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到对方国家学校继续学业,中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高等教育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的方式,以便于学生在下列情况到对方国家的学校继续学业:

- 学生在本国已经获得文凭;

- 学生在本国未完成大学某一阶段的全部课程,没有获得文凭,但已通过了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证明该学习阶段成绩合格,可得到对方接收学校的承认并予以免修相同性质和期限的课程。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由教育职能部门确定学生可注册的专业。下列关于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条款适应于相同学科或相同职业教育领域。

本协议不涉及学生接收国文凭颁发事宜,也不涉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效力;本协议应尊重接收学校的某些附加条件,如学校的接待能力或学生的语言水平。

本协议内容不涉及医学教育领域。

学位、文凭结构和学业组织

第二条:法国方面

2.1:文凭、学位、学衔

a) 本协议所涉及的文凭均由国家颁发,即:

- 国家文凭高中会考证书;高级技师证书(BTS);大学技术证书(DUT);大学普通学习证书(DEUG);大学科学技术学习证书(DEUST);学士;Ma?trise;硕士;深入学习文凭(DEA);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博士。

国家文凭由经国家高等教育和研究委员会评估合格的,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学校颁发;国家文凭无颁发学校的区分,每个学校颁发的国家文凭持有者具有同等权利。

- 工程师文凭经工程师头衔委员会CTI)定期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授权的学校颁发的文凭。

由于欧洲高等教育体系的实施,获取国家文凭需要接受由若干套严密的课程组成的教学学习,每门课程被换算为固定的欧洲学分:学士学位要求180个欧洲学分;硕士学位要求300个欧洲学分。

b)大学学位和学衔 :衡量高等教育领域各专业和各学科的不同的学习水平。

根据欧洲高等教育体系,学位用于确定不同的学习水平,包括以下四种:

● 高中会考证书,

● 学士(相当于180个欧洲学分),

● 硕士(相当于300个欧洲学分),

● 博士。

学位被授予国家文凭和专业文凭持有者。

鉴此,1999年8月30日修改的n°99-747号政令执行后,硕士学位理应授予以下几

类文凭持有者:

● 国家硕士文凭,

● 深入学习文凭(DEA),(1998—1999学年度起获得)

● 专业文凭(DESS),(1998—1999学年度起获得)

● 经工程师头衔委员会(CTI)定期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授权的学校颁发的工程师文凭。

● 硕士学位还授予以国家名义颁发的文凭持有者,此文凭与以上所列文凭具有相当的水平,在国家定期评估后列出,由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门负责终止。

-高等应用艺术文凭(DSAA)的特定情况说明:获得高级技师文凭(BTS)后,在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所属高等应用艺术学校完成二年的学习,可获得高等应用艺术文凭(DSAA)。

2.2: 高等教育教学组织

a) 短期高等职业教育

- 高级技师班(STS),设在高中内,完成二年高等学习后,可获高级技师证书(BTS),即获得120个欧洲学分。

持有中学学习结业文凭、高中会考证书者及持有同等学历或同等学力者均可申请入学。

- 大学技术学院(IUT),设在大学内,完成二年高等学习后,可获大学技术证书(DUT)。

持有中学学习结业文凭、高中会考证书、同等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申请入学。

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术证书(DUT)是对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进行的学历认定,同时也是对学生在某一行业专业技能培养的认定。这两种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其相关的行业紧密结合。

b) 长期教育中的特别方式:大学校预科班(CPGE)

大学校预科班为期二年,分为经济与贸易预科班、文学预科班和科学预科班三种类型,为学生报考工程师学校、商业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等“大学校”作预科准备。

持有高中会考证书或相应学历者可申请入学,学校通过档案审核录取。

在大学校预科班经过两年学习,获得由大学校承认的120个欧洲学分的学生,可继续其在该大学校的学业。

c) 长期高等教育

本科教育

- 持有高中会考证书或同等学历者可申请大学一年级课程。相应学历包括:法律专业学习证书或大学录取通知书。

在欧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后的法国教育体系中,结束6个学期的大学课程后可获得本科毕业文凭及学士学位(相当于180个欧洲学分)。

经过三年学习后,该体制允许授予学生职业本科文凭(相当于180个欧洲学分)。对于获得职业本科文凭的学生有二条出路:一是开始其职业生涯,二是继续其学业。

本科文凭和本科职业文凭获得者可授予本科学位。

在欧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前的法国教育体系中,完成前两年大学课程的学生获得大学普通学习证书(DEUG),该证书的持有者可以进行大学第三年学习,并获得本科文凭。

硕士教育

- 学士学位持有者可申请硕士第一年课程。在欧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后的法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毕业后再完成四个学期学习(相当于120个欧洲学分),或获得高中毕业文凭后再完成五年高等教育学习(总共获300个欧洲学分),可获得国家硕士文凭。此文凭获得者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 在欧洲高等教育改革前的法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毕业后,再完成一年学习;或获得高中毕业文凭后完成四年高等教育学习,可获得ma?trise文凭。

持有国家ma?trise文凭或相应学历者,征得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可申请深入学习文凭(DEA)或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学习。获ma?trise文凭后再完成一年学习,或获得高中毕业文凭后完成五年高等教育学习,可获得上述文凭。持有自1998—1999学年度起颁发的DEA和DESS文凭者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在过渡阶段, ma?trise文凭、深入学习文凭(DEA)、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和硕士文凭并存,大学可以颁发上述文凭。

- 工程师教育为期5年,获得该文凭可以授予硕士学位,且有300个欧洲学分。只有被国家认可并经工程师头衔委员会定期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颁发工程师文凭(该委员会既是学术性的,也是职业性的)。工程师文凭持有者具有充分的能力从事相关职业活动。在法国,工程师不是一个注册职业。

获得工程师文凭的工程师培养途径具有选择性,对于不同水平的申请者,申请进入的方式也不同,即:完成两年预科班后,通过考试方式进入工程师学校进行工程师课程学习;或获得高中会考证书后,通过档案审查、面试和考试方式进入工程师学校进行五年学习。

博士教育

注册博士课程的申请者须持有国家硕士文凭或持有与硕士学位同等学历的文凭,该文凭能证明学生能接受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教育。如不具备这一条件,校长征询博士生院委员会意见后,以特许方式批准具有在国外完成相应水平学习的学生注册,或批准持有同等学力的学生注册。按照惯例,博士课程在指定博士生院内完成,学习期限为三年。毕业时须完成论文及通过答辩。

国家博士文凭获得者可获博士学位。

第三条:中国方面

3.1:学位与文凭

l 学位:

- 学士学位(licence),学习期限为4年,在某些情况下5年;

- 硕士学位,完成本科学习后,再学习2年,在某些情况下3年;

- 博士学位,完成硕士学习后,再学习3年或更多年。

以上学位均经国家授权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颁发。

l 文凭:

- 大学专科文凭(高考+3年);

- 大学本科文凭(高考+4年);

- 硕士研究生文凭(高考+6年或7年);

- 博士研究生文凭(高考+9年或10年)。

对获得国家文凭且成绩优良者,除大专文凭外,将授予学位证书。大专文凭不会被授予学术学位。

3.2 : 高等学业的组织

高中毕业证书持有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注册长期教育课程以获得本科文凭,也可注册短期教育课程以获得大专文凭。根据高考成绩和择校志愿,分别进入本科或专科学习。本科和专科学校分别录取考生。大专文凭持有者,经过专门考试可转入本科学习,经两年学习合格者可获得本科文凭。

专科学生经过3年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大专文凭,不授学术学位。

本科学生经过4年(某些专业5年)学习,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本科文凭。

学士学位、本科文凭以及毕业2年后的大专文凭持有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后可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硕士学位持有者和获得学士学位至少6年者,可以参加全国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后可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进入对方国家高等教育的方式

第四条:法国方面

4.1:注册大学一年级

首次申请注册大学第一年学习并想获得法国国家文凭的中国学生须证明其已通过中国的高考。

4.2:注册高级技师文凭BTS或大学技术文凭DUT学业

中国学生通过中国高考后,经学区长(Recteur)领导下的校方录取委员会审议,可以注册高级技师班一年级的学习。

中国学生通过中国高考后可注册法国大学技术学院(IUT)一年级的学习。

4.3:注册高中内的大学校预科班(CPGE)

中国学生通过高考后,可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注册大学校预科班第一年的学习。

4.4:首次注册本科二年级和三年级课程

中国学生如能出具中国高等学校的证明,证明他已经在中国完成大学一年级的学习,可通过档案审议注册法国大学二年级的学习。

中国学生如能出具中国高等学校的证明,证明他在中国已经完成大学前两年的学习,可通过档案审议注册法国大学三年级的学习。

4.5:注册高等应用艺术文凭的学习(DSAA)

经报考学校校长主持的招生委员会对其档案进行审议合格后,中国学生可注册高等应用艺术文凭阶段的学习。条件为:

- 入学条件与法国学生相同;

- 出具中国高等学校的证明,证明在中国已完成与招考专业相关的大学二年级的学习。

4.6:注册工程师学校

- 通过中国高考的学生,可申请注册工程师教育预科阶段第一年的学习,校方通过档案审查方式录取。

- 持有本科文凭的中国学生,经过材料审核后,可以进入工程师院校的工程师培养阶段二年级学习。

- 在中国完成本科前三年课程学习的学生,出具中国高等学校的证明,可申请注册工程师培养阶段第一年的学习,校方通过档案审查方式录取。

法方强调,只有被国家认可、并经工程师头衔委员会定期评估合格的学校才有权颁发“工程师文凭”。根据工程师培养规定,学生须在就读学校完成至少四个学期的学业,其中一个学期可以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特殊情况下在大学进行实习。

4.7:注册硕士阶段的学习

获得本科学位的中国学生可以在其专业领域内注册硕士一年级课程, 校方通过档案审查方式录取。必要时,优秀的学生在经过档案审查后可注册硕士二年级课程。

关于获得大专文凭的情况。法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大学专科文凭相当于获得180个欧洲学分。持有中国大专文凭的学生,经过档案审查后,优秀的学生可以在其专业领域内申请注册硕士第一年课程。

4.8:注册博士阶段的学习

法方认为,中国硕士学位和法国的硕士学位具有同等水平,即获得300个欧洲学分。因此,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其材料审核后注册相同领域的博士生教育。博士生的录取根据2006年8月7日颁布的博士生教育决定的第14条执行。

根据学生已完成的学业、博士课程特点或其选择的论文题目,导师或研究生院院长可决定让学生在准备论文的同时补修一些附加课程。



第五条:中国方面

5.1:注册大学一年级

持有法国高中会考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注册中国大学一年级的课程。

5.2:注册本科阶段的学习

持有法国大学普通学习文凭(DEUG)、大学科技学习文凭(DEUST)、高级技师证书(BTS)或大学技术文凭(DUT)的学生,可以在其专业领域内申请注册中国大学本科三年级课程。

5.3:注册硕士阶段的学习

持有法国本科文凭的学生,经所申请的中国大学有关部门资格审查后,在满足中国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专业领域内申请注册中国硕士阶段一年级课程。

5.4 注册博士阶段的学习

持有法国国家硕士文凭或具有硕士学位同等学历的学生,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可在其专业领域内申请注册中国博士学位课程。

第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

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生事宜,将以附录形式处理。

执行方式

第七条

双方承诺互相提供本国高等教育体制运行和变化的信息。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协议可通过专项协议延长,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4年期满后,其执行情况将由中法教育混合委员会进行评估。

双方可以随时中止实施该协议,中止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6个月后生效。

本协议于2007年11月26日在北京签署,共四份文本,中法文各两份,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周 济)

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代表

( Hervé LADSOUS)

附件: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生

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根据2005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国际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决定):

-博士生应在一名法方导师和一名中方导师的共同负责下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两名导师共同履行在法国和在中国作为博士论文导师或科研指导的职责。

-论文完成后,在法国或在中国进行一次答辩,双方学校均应认可。

-答辩委员会由双方学校人数对等的专家组成,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定。此外,答辩委员会还应包括两校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8人。

-论文答辩结束后,双方院校可向学生颁发:

各自院校博士学位证书。

在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提及联合培养博士生。

针对每篇论文,中法双方院校都将签署一份框架协议,该协议将附有一份执行协议或针对本论文达成的特别协议;除上述几点外,为保证联合培养的顺利进行,特别规定以下几点:

- 博士生注册方式;

- 获得学分的方式;在读博士生不可以同时在几个学校同时获得学分;

- 社会保险方式;

- 论文准备在联合培养的院校内定期轮流进行;

此外,还涉及论文使用的语言问题。当论文不使用法语时,须用法语撰写内容提要。

为保证双方合作院校和学生的利益,双方同意在协议中写入以下条款:

- 博士论文题目的保护、博士生在双方学校的科研成果的出版、开发和保护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特定程序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在单独协议中专设附件。

如发生争议,双方将按照有关学校的规章和惯例处理所引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