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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回国(含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
来源: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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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回国休假外(详见中途休假管理说明),一般不应中途回国。
二、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回国的,应提前1个月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在办理变更事项中提交中途回国申请,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 本人申请书(说明抵达美国具体时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中途回国原因及起止时间,中文书写并签字);
(2) 国外导师同意中途回国函(应使用单位抬头信纸,标明导师的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经导师签字);
(3) 国内单位同意函(此函应写给驻美使馆教育处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内单位负责国家公派管理的部门如:人事处、研究生院或国际合作交流处盖章均可);
(4) 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还应提交会议邀请函。
三、留学人员经审批同意中途回国的,回国费用自理。回国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将在后期发放时扣除(天数按照离开、返回美国之日计算)。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四、实际回国时间如与审批时间不一致,请及时与驻美使馆教育处分管领事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