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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回国管理

来源: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自抵达美国国境之日起计算。请注意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里规定的应回国日期。

       二、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三、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累计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含申请延长期限)。

       四、拟回国日期在应回国日期后1个月(不含)内的,可以直接登录信息平台预订回国机票,无需申请延期。

       五、确需延长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上的,请结合国内外培养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拟延长时间。原则上公派留学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申请延期者需说明或提供延期期间的资助来源证明,每月平均资助额度须不低于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标准。

      六、申请延期回国,请提前2个月登录信息平台在办理变更事项中提交延期回国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抵美具体时间、CSC学号、原留学期限及应回国日期、申请延期原因、延期期间资助来源等,中文书写并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函(请使用单位信纸,标明导师的职务和联系方式,是否提供资助及额度等,并由导师签字)。

    (3)国内单位同意函(此函应写给驻美使馆教育处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内单位负责国家公派管理的部门如:人事处、研究生院或国际合作交流处盖章均可)。

    (4)本人目前在国外已取得的学习或研究成果(请用英文书写,需本人及导师签字)。

    (5)本人延期期间的研修计划(请用英文书写,需本人及导师签字)。

   (6)属于“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派出的,需要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须有文号或函号)代替国内单位意见函。

     七、特殊情况,不能提前2个月完成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行联系驻美使馆教育处分管领事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八、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在获得审批同意后,请下载补充协议,填写完整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驻美使馆教育处分管领事。

     九、经审批同意延期的,信息平台内应回国日期会相应变更,请注意届时按期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