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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签证豁免中方出具不持异议信申请办法

来源: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J-1 签证豁免及中方不持异议信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确定是否需要办理J1签证豁免以及如何办理,申请者需首先结合个人情况咨询美国国务院主管部门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中国公民办理豁免所需的不持异议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申请。具体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以下简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申请者的资格与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普通护照;

  (二) 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条 申请及受理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具体负责J-1签证豁免申请的咨询与材料审核工作。具体如下:

  (一) 申请材料。

  申请者登陆J-1签证豁免中方不持异议信在线申请系统(https://www.lxgzusa.org),根据要求在线注册并完成申请。根据目前居留地确定所属领区。暂居第三国人员按照原在美留学单位地址确定所属领区。(附: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总领馆领区图   

     1、申请者须在系统中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高中毕业后至今的简历(经历保持连续,勿有间隔)、留学方式(自费、国家公派、单位公派或其他)、留学类别(访问学者、留学生或其他)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申请者如原有国内单位,须承诺已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申请者如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须写明公派学习情况,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结清关系、履行义务等情况。
    2、申请时请根据要求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并按顺序合成一个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便携式文档格式)文件:
   (1)现持护照有效页、来美第一次J-1签证页、最近一次来美签证页、最近一次入境I-94卡;
   (2)首次及目前所持DS-2019(原IAP-66)表;
   (3)美国务院豁免编号页 (THIRD PARTY BARCODE PAGE);
   (4)申请者申请豁免的相应支持文件。如为申请H-1B由相关单位出具的支持证明、申请者本人申办绿卡相应证明、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护照或出生证明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结清关系证明》等;
   (5)如目前在美持其他类别签证(非J-1签证),提供当前有效签证、身份证明材料(如I-20表、EAD卡等)。


  (二) 提交材料须字迹清晰,填写完整。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如首次及目前所持DS-2019(IAP-66)表中的学校名称)和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填写;

  (三) 审核过程中,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可根据需要通知申请者补充材料。申请者在线申请成功后需关注注册时预留的邮箱,如需补充材料等请尽快根据邮件提示完成。如通知发出60个自然日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仍未收到相应材料,系统将自动撤销该申请。

  (四)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对材料进行初审,经驻美使馆教育处复审通过后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并以邮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四条 港澳居民办理申请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港澳居民办理申请时无需说明与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材料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第五条 暂居第三国留学人员办理申请

  曾持J-1签证来美、现暂居第三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普通护照的原赴美留学人员,可依照上述办法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暂居该国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申请

  (一)目前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的不持异议信申请,不予受理。

  (二)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本科插班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获得博士学位后重新返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回国获得硕士学位后重新返美),如其已履行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即原《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回国服务期义务,可以受理其不持异议信申请。申请者须同时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参加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具体情况,并提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须申请者本人签名)。本科插班生无需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说明,须在书面申请报告中写明相关学习经历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期间学号。 

  如申请者相关义务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请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结清关系后再行申请不持异议信。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供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具的《结清关系证明》,以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申请者本人须签名),可受理其不持异议信申请。

  (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如其已履行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即原《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回国服务期义务,再次持J-1签证自费赴美学习,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可以受理其不持异议信申请。同时申请者须提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申请者本人须签名)。
   如以上申请者相关义务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不予受理其不持异议信申请。 

  (四)申请者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如有其他需说明事项,请在书面申请报告中详细叙述并提供相应支持材料。 

  第七条 真实性申明及违反后果

  驻美使领馆根据评估需要可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不持异议信所需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申请者须确保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申请者有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提供不实信息等情况,驻美使领馆将终止其申请程序,并酌情通告有关部门;同时不再受理涉事人员提出的申请,并保留诉诸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须申请者独自承担。 

  第八条 不持异议信撤销

  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等情况,驻美使领馆可对已出具的不持异议信进行复核,驻美使馆依据复核结果可撤销已出具的不持异议信,并将相关情况通告有关部门,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须申请者独自承担。 

  第九条 信息保护

  驻美使领馆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的不持异议信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其他

  (一)申请须由申请者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二)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如经审核,符合要求将收到提示邮件,办理流程一般需2-3个月。 

  (三)申请者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所属使领馆教育处咨询(详情见《办理不持异议信相关事项咨询方式》)。

  (四)申请办理期间,如申请者的个人信息、申请材料相关内容等发生变更或有其它事宜需要说明,申请者须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并通过邮件告知所属使领馆教育处,因未能及时告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者独自承担。 

  (五)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因客观原因需向美国国务院补寄,申请者本人须向驻美使馆教育处说明具体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六)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或因个人原因未能获批的J-1签证豁免申请者,以及对曾出具“不持异议信”的申请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不再受理其第二次申请。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美使馆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1 办理不持异议信相关事项咨询方式.docx

      附件2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docx